公司船运货物合同(精选3篇)
公司船运货物合同(精选3篇)
公司船运货物合同 篇1
托运方(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运人(乙方):
船运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同意甲方托运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船舶一艘,船名:编号:,船舶有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 港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将货物用材料包装,每包体积 立方米,重量吨。(或型号包装集装箱。)
第三条 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甲方应至内将货物集中于 港号码头。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条 装船时间
乙方于年月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月日时至时将货物装完。
第五条 运到期限乙方应于年月日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
第六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 元由 方负担。
第七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第八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派员监装,指导照章操作,保证安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甲方派押运员一人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第九条 运输费用
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元,全船运费为元。
第十条 运费结算办法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甲方应于年月日付清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集中货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每延误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元。
2.甲方未能按时卸货,每延迟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元。
3.甲方未按时付清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部分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
4.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乙方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 元。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 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气候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乙双方签证,可按实际时间扣除。
2.因级以上风暴影响,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按下列第项解决:
(1)申请仲裁机关裁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公司船运货物合同 篇2
承运人:
托运人:
一、托运
1.托运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向承运人提供托运货物及装卸条件。托运人未按约定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造成承运人车辆放空、延滞及其他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2.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遗漏货物名称、装卸地点等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
4.托运人有权决定货物是否保险或保价。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委托承运人代办。选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为全程保价,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0.7%收取。一张运单托运的全部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
5.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托运人应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二、包装
1.托运人应按约定包装货物。托运人未按约定包装货物,不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约定由承运人对货物再加外包装时,包装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2.由于托运人的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由承运人按约定对货物再加外包装的,发生上述问题,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三、运送
1.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并在24小时内以合理方式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再次无偿运至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
2.承运人应对货物的安全负责,保证货物无短缺,无人为损坏,无人为因素导致的变质。
3.起运前运输路线发生变化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并按最后确定的路线运输。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运输而增加的运输费用自行承担。
4.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约定的运杂费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按约定支付运杂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货物享有留置权。
5.承运人未遵守约定的运输条件或其他约定事项,应赔偿托运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6.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擅自将货物委托其他公司运输的,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7.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四、交货
1.货物交接时,一方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提存货物。
3.货物有包装的,到达运输地点后,外包装完好而内部货物有货损、货差的,由托运人负责。
五、事故处理
1.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发生后,承、托双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2.货物运输途中,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第三方追偿。货物已投保的,承运人应不迟延的通知托运人,并采取一切方便协助托运人获得赔付。若承运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承运人能够证明是由于《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承运人:托运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公司船运货物合同 篇3
空运货物出口运输协议
甲方:
地址:
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编码:
电话:
传真:
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空运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承接乙方委托的空运出口运输业务。乙方指定甲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安排提货、办理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
(二)?乙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之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传)向甲方提交《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或“托单”)。
“委托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托运人(shipper)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收货人(consignee)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通知方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航班号、日期、始发港、目的港;
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声明价值;
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托运人的签名、盖章、日期。
(四)?乙方在向甲方发出委托后要求撤消或变更委托事项、委托内容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应补偿甲方由此付出的额外费用。
(五)?接收货物?如果甲方在收货时发现乙方的货物表面状况(包括外包装)不良,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改良,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出运货物。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将货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授向甲方提出损失索赔。
(六)?对货物的要求
(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运杂费用。
乙方应在货物起飞后30天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甲方。
(八)?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九)?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修改和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十一)?本协议以传真形式签订确认,同具法律效力。
(十二)?签约地:
甲方: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