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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礼仪的基本准则[页2]_职场礼仪_

作者:admin | 日期: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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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礼仪的基本准则

  但是,所谓“对等”、“平衡”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国际交往中,在礼仪上给予“破格接待”的,也有诸多先例。各国为了体现自己的外交政策,往往打破对“对等”、“平衡”的机械理解,做出一些特殊的安排。例如,1984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来华访问,中央双方达成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公报,在她访华的短短36个小时中,中方为她安排了14场活动。邓小平、胡耀邦、李先念等在同一天会见了她,被认为是一次“破格”的接待。可见,礼仪规则不应当是机械的条条,其巧妙应用还在于结合实际情况善于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礼仪程序的运用也是一种外交艺术。

  五、“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组织中和在国际会议上,表现为每一个参加国都有同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每一个国家所投的票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是在这方面的一个例外,是根据宪章规定,被国际公认的一种特别安排。某些国际金融机构采取“加重票”的做法,也是一种例外。

  六、在“礼宾序列”问题上,也应当体现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会议上,各国代表的位次,还是按国家大小强弱的原则来排列,而一般是按会议所用文字的国名字母顺序为排列,而签证条约协定时,应遵守“轮换制”,即每个缔约国在其保存的一份文本上名列首位,它代表在这份文本上首先签字。在国际活动中,各国代表的序列,应以代表的职务高低或就职时间的先后作后排列的依据。例如,驻在某国首都的各大使,即应以到任递交国书的时间先后为序,并由最先到任的大使担任外交团长。只有在少数信奉天主教的国家时,由于宗教原因,外交团长总是由梵蒂冈派驻当地的“圣使”担任,而副团长由最先到任的大使担任。

  在文字的使用上, 每个国家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在签订国际条约协定时,本国文字与别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而经过有关国家的协议,也可以只使某一种国际通用的文字。

  以上这些方面,只是根据国际交往中常风的做法,以大体上的概括。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生活日趋复杂多样,我们应该按照“主权平等”、“相互尊重”的基本准则,结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恰当地加以运用。

  在礼宾实践中,除了已有国际公约做出规定的礼仪做法,公约签字国均有遵行的义务外,国际惯例也是十分重要的依据。所谓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最初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的习惯做法和先例。一般包括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惯例。国际惯例有5个特点:一是能用性,即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二是稳定性,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三是重复性,一般都是反复运用;四是准强制性,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五是效益性,被国际交往活动验证是成功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因此,我们应当充分注意国际纠纷惯例的研究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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