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员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
仓库员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
仓库员的管理制度 篇1
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有效的收集、入库、计量、交接、保管、统计、处置、利用,及时控制和消除危险废物引起的事故。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台帐、危险废物转移手续,每天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转移量、及去向,责任到人,并如实向上级部门申报。
一、操作人员熟悉并掌握危险废物的特性。
二、操作操作人员熟悉并掌握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及危险废物环境应急措施。
三、各车间要求员工使用规定的盛放场所,分类收集相应危险废物,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堆放,并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四、车间及时安排员工每天将危险废物运到仓库,分类存放,废料仓库的保管员负责危险废物的接受、计量、保管、出库移交,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财务部建立台帐。
五、建造危险废物专用的储存仓库,集中存放回收危险废物,仓库应防雨、防晒、防渗漏、防扬尘,按照危险废物种类,分类设置存放区域并标识,严禁各种危险废物混合存放。
六、车间回收的危险废物,在移交入库时,应按类别分别进行计量,核定具体数量。
七、销售部落实厂家回收情况并签订合同将危险废物回收。
八、危险废物仓库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警示牌。
九、接触危险废物的人员,必须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做好自身防护。
十、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立即启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仓库员的管理制度 篇2
1、各类物资仓库和物资存放场地的安全防火工作,由物资及库房保管员负直接责任,主管部门的领导要了解本部门所管库房及物资存放部位的防火情况,做到经常检查,对保安部门提出的火灾隐患要及时组织力量整改。
2、库存物资要分类分堆储存,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对易燃、易爆或因温度湿度起化学变化后发热的物品,要设专门的库房或场地,与易燃、可燃物品分隔开,并保证通风降湿、防潮。
3、物资存放场地和库房不准吸烟、不准动火、不准乱搭乱接电源线路、不准使用电加热设备,露天库房不准建在高压电路下,照明设备要与物资保持一定的距离,并有防爆措施。
4、库房不准兼做办公室和生活、会议、会客的场所。
5、库房照明要做到人走关闭,切断电源。
6、物资存放部位和仓库配备的灭火器材,由物资管理员负责保养维修,要放在明显和方便的地点,周围不准堆压物品。
7、仓库管理员要坚持经常检查物资仓库和物资存放部位的防火安全情况,在雨季要防止雷击引起火灾,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并有责任向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不准认其隐患发展。
8、仓库保管员要有一定的防火知识,对灭火器会使用,对初起火灾会扑救。
9、责任人违反本规定,造成火险或火灾,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仓库员的管理制度 篇3
为保障仓库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促进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通则
第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品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仓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条、仓库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条、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
第四条、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产品日期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第五条、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
第六条、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第七条、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品质相同的产品。
第八条、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
第九条、仓库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存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
第十条、仓库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仓库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仓库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第十三条、外来人员未经仓库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安全检查人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
第十四条、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反规定,在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第二节、油类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油库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仓库各种油类安全存放的知识及有关注意事项,并会正确使用该油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油库主管负责人经常对油库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有关安全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并进行考试。
第十七条、各油库的建筑及设备必须适合各种油类贮存。
第十八条、油库内严禁烟火,库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仓库附近道路必须畅通,不得有碍消防车通过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各种油库必须设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设备和黄沙,并经常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油库照明必须是防爆灯,电线要有保护管,禁止使用明电线或破电线。
第二十一条、各类油物要分开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领取出现错误。
第二十二条、搬动油桶时不得乱撞乱摔,要轻拿轻放,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如室温达到32℃应尽量避免搬运发放。
第二十四条、开启油桶时,禁止用铁器敲打,必须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
第二十五条、非油库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入内,严禁穿铁钉鞋,带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内。
第二十六条、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反规定,在油类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节、物品试剂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存放物品试剂的品质,保管办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精通熟悉,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的安全及消防设施。
第二十八条、仓库主管领导须经常对仓库管理员进行业务,安全及消防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考试。
第二十九条、仓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
第三十条、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必须是防爆型,并定期检查,保存完整无损。
第三十一条、库必须备用足够,合适的消防设备。
第三十二条、仓库存放的物品试剂,要排列整齐分类保管,不得将品质不同的和有抵触的物品试剂混放在一起。
第三十三条、仓库存放的物品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品名标号,以防领错。
第三十四条、搬动物品、试剂时,必须轻拿轻放,禁止摔打和撞击,如包装有破捐损的应立即处理。
第三十五条、库内严禁烟火及携带引火物。
第三十六条、非本库人员不得随意入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经仓库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七条、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反规定,在物品试剂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